关于印发《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立认定机制,推动和谐用工建设
劳动法在线
2020-10-27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2号)精神,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了《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合同法 (52).jpg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辽宁省企业家协会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参与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开展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认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认定工作要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机制健全,程序规范。要建立健全协调和审核机制,确保认定工作程序严密、审核规范、权责分明、制约有效。

3.配套推进,稳妥有序。要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级和退出机制,提升认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下简称和谐企业)分为A级、AA级、AAA级三档,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和谐园区)分为省级和市级两档。

第五条 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规章制度健全。

2.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权益,职工参保率100%。

3.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4.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规范,未建立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

5.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覆盖。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无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7.重视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关心职工身心健康,教育引导职工通过正当途径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8.企业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充分,在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中尽职履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第六条 按照《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标准》,企业自评分85分(含)以上的,可申报A级和谐企业;自评分90分(含)以上的,可申报AA级和谐企业;自评分95分(含)以上的,可申报AAA级和谐企业。

第七条 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园区积极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园区内50%以上的企业被认定为A级以上和谐企业。

2.园区内企业100%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3.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近三年以来园区内无重大的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第八条 按照《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分标准》,工业园区自评分80(含)分以上的,可申报市级和谐园区;自评分85(含)分以上的,可申报省级和谐园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认定工作分为申报、评审、公示、认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申报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1.《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2.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复印件;

4.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5.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6.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2. 政府批准建立园区的文件复印件;

3. 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的证明材料。

4. 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按申报层级,县(区)、市、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分别组织A、AA、AAA级和谐企业和本级和谐园区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适时进行实地抽检。

第十三条 对纳入评审范围的企业和园区,要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税务、司法、生态环境、信访等部门意见,查询申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有无安全事故、欠缴税费、刑事案件、环保事件、重大信访案件等行为,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 对评审合格的,确定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备选名单,提交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将拟确定的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颁发证书和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A级、AA级和谐企业、市级和谐园区由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认定和管理;AAA级和谐企业、省级和谐园区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认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三年开展一次AAA级和谐企业、省级和谐园区认定工作,并按属地原则由各市组织申报。A级、AA级和谐企业、市级和谐园区认定办法由各市(县、区)三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AAA级和谐企业、省级和谐园区称号的,每三年将进行一次复验,复验合格的,原有称号予以延期三年;不合格的,取消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称号。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表彰奖励安排和有关规定,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从全省AAA级和谐企业、省级和谐园区中推荐参加***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辽宁省AAA级和谐企业、省级和谐园区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可享受政府相关部门优惠激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被授予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后,发生不符合创建标准、伪造事迹、弄虚作假行为或经复验不达标以及未进行复验的单位,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证书及标牌,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认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被认定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单位要建立档案,宣传总结创建经验,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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