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3号
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制度,按照省级统筹、统一管理、以收定支、缺口分担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调剂金的构成:
(一)各设区的市按规定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利息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四条 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基金决算数)的4%上解。上解比例可根据基金收支、调剂金使用等情况,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五条 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各设区的市按上年度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12%上解。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上解的调剂金共同构成省级调剂金。
第六条 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设区的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报表,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上解计划方案,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下达各设区的市执行。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解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将基金一次性上解到省财政专户。
第七条 调剂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调剂金主要用于应对全省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弥补按政策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费用缺口。调剂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设区的市不再提取储备金,已提取的储备金并入工伤保险结余基金。
第八条 设区的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调剂金:
(一)完成上年度参保扩面任务;
(二)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四)完成上年度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或者上年度基金征缴
收入预算未完成但设区的市已补足缺口的;
(五)上年度未发生违规使用基金情况或发生违规使用基金
情况但已整改到位;
(六)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9个月的。
第九条 符合调剂金使用条件的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结余基金承担30%,调剂金承担70%。结余基金不足的,应由其承担的基金缺口部分由该市自行解决。
第十条 调剂金申请报告由设区的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主要内容包括:基金收支、累计结余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出现缺口的原因、解决的措施,本市补足缺口部分的转账凭证等,同时填写《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申请表》(附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报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查申请报告,提出调剂意见,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调剂金按规定拨付到设区的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可紧急调剂。紧急调剂时,调剂金的负担比例根据调剂金结余情况可适当调整。如遇政策性收支变化或出现突发事件时,设区的市可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下拨的调剂金要严格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设区的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向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调剂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调剂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7〕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