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河市劳动争议诉前跨域联合调解协同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优化营商环境,高效化解黑河市内跨域劳动纠纷,助力跨域调解资源协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充分调研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印发《黑河市劳动争议诉前跨域联合调解协同服务制度》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6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前端治理作用,高效化解跨区域劳动纠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要,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整合各类调解组织优势,减少当事人劳动纠纷化解跨域流动。
二、主要目标
(一)降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调解组织之间交流互动成本;
(二)提高当事人参与调解积极性,充分引导、促进当事人协商化解纠纷;
(三)优化在线调解与线下调解的深度融合,提升线上调解实际使用率;
(四)提升调解组织事实查明能力,充分发挥本地调解组织、调解员优势,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可接受度。
三、成立联合调解小组
为扎实推进诉前跨域联合调解工作,整合资源、高效解纷,结合全市调解工作实际,成立黑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诉前跨域联合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
四、联合调解适用范围
对于适用跨域联合调解的调解案件,管辖调解组织应当秉持服务原则予当事人以支持和配合,依申请向跨域调解组织发出协作请求,协作调解组织也应当积极配合,帮助双方尽快达成调解协议。
1.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调解意愿的纠纷,且需启用跨域联合调解的情形,可以纳入跨域联合调解范围;
2.对于只有本地或异地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纠纷,如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纠纷不大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可以纳入跨域联合调解范围;
3.对于争议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或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纠纷,如管辖调解组织认为在异地调解组织的帮助下可以解决的,可以纳入跨域联合调解范围。
五、联合调解工作程序
(一)启动联合调解。在黑河市域内发生劳动纠纷后,当事人可自主在诉前阶段填写《黑河市劳动争议诉前跨域联合调解申请表》(附件2),载明所申请的调解地点(一方当事人居住地、与劳动纠纷有关的事实发生地、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地等),通过线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下现场等方式,向管辖调解组织提出联合调解申请。
(二)联合调解程序审查。收到当事人联合调解申请后,管辖调解组织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向跨域调解组织发出协作请求,经具有争议管辖权的仲裁院调解中心审批后,启动跨域联合调解程序。
(三)联合调解地点确定。对于各方当事人同意的调解地点,管辖调解组织与协作调解组织可就地调解并携带、提供相应调解设备;对于申请线上调解的,管辖调解组织可依托“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利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服务。
(四)联合调解时限。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跨域联合调解申请,管辖调解组织应当在3日内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属于联合调解范围,如属于联合调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联合调解完毕,如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时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
(五)调解结案处理。如在诉前跨域联合调解成功,双方调解主体应当引导当事人在线上或线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履行,如在诉前跨域联合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引导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六、联合调解磋商合作
(一)定期召开交流会。通过建立观摩调解机制、定期交流机制,实现调解、管理等资源的共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1.调解观摩。组织调解员到其他调解组织观摩调解;
2.定期交流。建立调解员交流机制,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交流后及时反馈和整合,好的经验措施落实到位;
3.联合培训。市级调解仲裁机构定期对全市调解员进行联合培训,确保劳动争议调解水平整体上升。
(二)跨域查证协作。包括建立日常联络、委托核查情况、联合调查等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1.委托核查情况。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异地调解组织帮助调查核实情况的,可书面委托异地调解组织、调解员依法持证调查,异地调解组织、调解员对于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及时反馈;
2.联合调查。遇到情况复杂的案件,需要两个及以上的调解组织实地调查的,可联合所需参与的调解组织开展调查。一并形成调查结论。
(三)疑难案件会商。对于确有调解必要但面临重大疑难、阻碍的跨区域劳动纠纷,管辖调解组织或协作调解组织可申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商讨,如需要采取创新性举措或难题,也可邀请市级调解仲裁机构参与会议进行指导。